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道大屋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37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079605。
法定代表人:刘贵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道大屋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道大屋晏大屋晏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115ME1767538B。
法定代表人:晏述富。
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道大屋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鄂0115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道大屋晏村村民委员会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道大屋晏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检测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湖泗街道大屋晏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