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天天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天乐置业有限公司给付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7122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在我院有系列被执行人案件,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网络银行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工商、税务、证券、保险、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在**县新开镇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借款本金550万元)。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天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712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