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费65000元。逾期后,被告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费65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网络银行无有效的存款记录,在证券、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湖北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尚应清偿申请执行人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费65000元。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