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81执12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贵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欣润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滨河休闲公寓**楼/div>
法定代表人:毛孝利。
被执行人: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陆洁。
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欣润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德润锂电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欣润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石佑胜
二○二○年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