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21民初1371号
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37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079605。
法定代表人:刘贵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北寅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153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60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检测合同书》,合同约定检测费153600元,违约金不超过检测费总金额的30%。原告开展工程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向
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款。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甲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检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孝感市当代时光里MOMA二期试桩及一期地下室锚杆检测。2.检测费用:153600元。5.付款方式:乙方在提交所有检测报告当日,甲方应把检测费余款全部付清给乙方。6.违约责任: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向乙方指定账户付款,逾期按合同额的月息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30%。2019年3月21日,原告出具一份编号JFHB2019001471孝感当代时光里MOMA项目试桩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检测报告;2019年4月26日,原告出具一份编号JFHB2019002479孝感当代时光里MOMA项目地下室锚杆基本试验检测报告;2019年4月28日,原告出具一份编号JFHB2019002480孝感当代时光里MOMA项目地下室锚杆验收试验检测报告。2020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总金额153600元的增值税发票,该两份增值税发票已被被告用于抵扣税款。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检测费。
本院认为,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合同,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检测义务,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检测
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原、被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153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60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计2147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大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