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923民初2177号
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337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刘贵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被告***、被告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租赁物钢管128532.7米、扣件71250套或赔偿3427325.99元;2.***支付截止2021年5月31日租金704678.48元并支付滞纳金70467元;3.***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返还全部租赁物期间租金(原租金加收50%);4.***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5.技术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技术公司共同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建设公司放弃第1项、第6项诉讼请求,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2021年6月1日至同年8月1日租金9717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7日,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技术公司(丙方,原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因承建脚手架工程,需向甲方租用钢管、扣件…租赁期计划从二0一八年五月起至二0一九年八月…延期支付超过15天则按当月租金10%收取滞纳金…担保人是保证乙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全部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所租周转材料退完、费用结清为止。乙方不履行合同,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全部损失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10万元…”,技术公司在担保人一栏盖章,其法定代表人刘贵安亦有签名。截止2021年5月31日,***下欠租金704678.48元。
被告***辩称:对下欠租金704678.48元及2021年6月1日至同年8月1日租金97170元没有争议,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应从中抵扣,请求驳回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技术公司辩称:1.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决定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或授权,其个人持有股份59.2%,也未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其行为不对技术公司产生法律效果;2.应减少疫情期间租金;3.滞纳金与违约金属重复计算。
原告建设公司补充陈述:同意扣减保证金50000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建设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建设公司在庭审查明事实前,因***返还部分租赁物,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340000元,后,***又返还全部租赁物,建设公司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建设公司与***、技术公司签订的《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应给付租金合计801848.48元,建设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攀孝云迟延给付租金、逾期返还租赁物均属违约行为,合同相应约定滞纳金计算方式、违约金10万元,上述约定均予请求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建设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适当减少,对其中违约金予以支持;建设公司请求技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技术公司抗辩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则应举证证明建设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技术公司未就此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技术公司抗辩应扣减疫情期间租金,本院查明疫情期间系在攀孝云迟延履行之后,该抗辩主张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金801848.48元(扣减保证金50000元,尚需给付751848.48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的保证金额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0元,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141848.48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另行确定案件受理费150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77元,由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60元,被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欧阳智艳
人民陪审员 孙 尉 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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