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8235号
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太子美食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650元,由原告九方安达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