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靖西市鑫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2567号
原告:靖西市鑫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042号。
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秋悦,女,该公司财务。
被告:广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达开路与荷城路交汇处东南角(锦泰尊品)6幢1单元1404号。
法定代表人:曾丽琴。
原告靖西市鑫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靖西市鑫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西市鑫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己经付清定作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西市鑫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靖西市鑫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凌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