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704执恢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2016)鄂070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欠款356,5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248.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州市××葛洪路南侧东方天地1号楼1单元6层616号房、4层410号房以及一号楼1层6号商铺,因房产处置周期过长,且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章冲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