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与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458号之一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南城办庞村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卓鋆,男,1984年生,汉族,高平市人,系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东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1元,由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