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子,住鄂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故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7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志刚
审判员*志伸
审判员邹围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