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704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东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蒲团乡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的(2016)鄂0704民初307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水务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704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章冲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