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慧旺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池市宜州慧旺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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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22民初1337号
原告:河池市宜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福龙路西安置区L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MA5L0E5N3B。
法定代表人:陈长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福武,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祥和二小区7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MU3R693。
法定代表人:周美华。
原告河池市宜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水青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绿水青山公司一次性付清造林工程款454510元;二、判决绿水青山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31815.7元(按4545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暂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逾期利息,以4545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该笔欠款止;三、判决绿水青山公司承担原告已支付本案的法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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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绿水青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和7月18日,**林业公司与绿水青山公司签订了两份《营林作业承包合同书》,约定绿水青山公司将南宁市武鸣区朝燕林场分场1林班(六青)和14林班(检查站)承包给**林业公司造林,并对工序、数量、单价等都有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林业公司即召集农民工进场清山,炼山、挖坑、施肥、种植等。期间,绿水青山公司共支付8万元人民币给**林业公司作为民工的伙食费。2019年7月17日,造林全部完工并经绿水青山公司验收结算,绿水青山公司尚欠**林业公司造林工程款合计454510元。按照合同约定,绿水青山公司应在验收结算30个工作日内结清造林款,可绿水青山公司总是以公司目前没有钱为由一拖再拖。2019年11月19日,绿水青山公司给**林业公司出具“欠条”为凭,欠条内容约定绿水青山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款,如逾期未还按欠款总金额的1%月利率支付违约金。一切法律服务费和诉讼费由绿水青山公司承担。综上事实,至今绿水青山公司都没有履行付清上述欠款。
**林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2.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
绿水青山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林业公司与绿水青山公司约定,由绿水青山公司将南宁市武鸣区朝燕林场分场1林班(六青)和14林班(检查站)的种树、抚育、施肥等造林工程发包给**林业公司实施。造林工程完工后,绿水青山公司未能支付全部款项。2019年11月19日,绿水青山公司给**林业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有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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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河池市宜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造林工程款。该造林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伍拾叁万肆仟伍佰壹拾元整(¥534510.00)……已累计付款捌万元整(¥80000.00),尚欠肆拾伍万肆仟伍佰壹拾元整(¥454510.00)……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未还按欠款总额的1%月利率支付违约金。一切法律服务费和诉讼费由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绿水青山公司在落款发包方处加盖印章,**林业公司在落款承包方处加盖印章。绿水青山公司至今未付清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绿水青山公司将南宁市武鸣区朝燕林场分场1林班(六青)和14林班(检查站)发包给**林业公司实施造林工程,**林业公司按照绿水青山公司的要求实施并完成了造林工程,双方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绿水青山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造林工程款而未付,有欠条为凭,绿水青山公司尚欠**林业公司造林工程款4545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业公司诉求绿水青山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应予支持。双方关于“逾期未还按欠款总额的1%月利率支付违约金。一切法律服务费和诉讼费用由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池市宜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造林工程款454510元;
二、被告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河池市宜州**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45451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起至付清全部造林工程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三、被告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河池市宜州**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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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12500元。
案件受理费8594元,由被告南宁市绿水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权利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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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允任
书记员符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