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481行审90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罗湾路**。
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天明、连胜亮,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惠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崇文路**
法定代表人张顺芳。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溧林罚字[2020]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市惠江南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在溧阳市天目湖东侧田家山山顶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限期恢复原状(6个月)、罚款27468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恢复原状义务,经依法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溧林罚字[2020]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溧林罚字[2020]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溧阳市惠江南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将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 斐
人民陪审员 蒋 煜
人民陪审员 任云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