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902执字第10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浩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人河南浩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02民初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和线下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