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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浩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浩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4民初4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曹锐国签订过任何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施工合同系与*广进签订的,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与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1、提请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济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约定的法院不明确,为无效约定;提请济南仲裁委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为有效约定。因此,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被上诉人***、河南浩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