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财保17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193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变更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鲁0112财保173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驾驶的,登记在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80万元)。变更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供现金4万元作为担保财产后,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变更为查封该车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金4万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三、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76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