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224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王庆芳,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茂平。
申请人***、王庆芳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10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在1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10万元,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庆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