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财保173号
申请人:张现月,男,193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茂平。
申请人张现月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X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8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在80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现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环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X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金额80万元,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张现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窦希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