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燕川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3441如东县燕川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3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燕川供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如东县燕川供水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如东县燕川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如东县燕川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如东县燕川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