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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33106号
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希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和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案外人因涉案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归属暂未达成书面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以与案外人因涉案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归属暂未达成书面协议为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亚安
审判员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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