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34455号
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希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道刚,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良明。
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司道刚、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被告汇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市闵行区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被告汇图公司的住所地为杭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纠纷,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原告依据被侵权人住所地而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田力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