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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良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希望,总经理。
原审被告:司道刚,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
上诉人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4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并非上海市闵行区,原审被告司道刚、上诉人的住所地分别位于重庆市和杭州市,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方案>的通知》,自2017年8月18日起,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因此,本案上诉人住所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其运营的“汇图网”上销售的由原审被告提供的涉案图纸,侵害了其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并提供初步证据予以佐证。由于本案系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韡
审判员 吴盈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