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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4455号之一
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希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汇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