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4287号
原告:上海达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又名:上海达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12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23622Y。
法定代表人:徐希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惠,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3492440044K。
法定代表人:邓亮忠,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锋,职工。
原告上海达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达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上海达易标识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