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1496号之一
申请人:***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郭路村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PBH98P。
法定代表人:苏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芬,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潢川县迎宾南路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7809200N。
法定代表人:吴志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鸿军,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系公司的项目经理。
***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豫0522民初14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8万元。***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