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9民初212-1号
申请人:**,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申请人: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迎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67809200N。
法定代表人:吴志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潢川支行,卡号为:41×××91)的银行存款7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梅靖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