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926民初18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住祥云县。
被告:云南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被告云南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云南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有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