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协商处置房产等事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9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方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