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3民初2929号
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义源村(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08880331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电话15985******。
被告: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
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注册号91500101MA5U8CWC1K。
法定代表人:王才宁。
被告:贵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金沙县建安壹号**楼**,注册号91520523080696799F。
法定代表人:袁安祥。
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