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1960号之一
被执行人: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CWC1K,住所地:重庆市。
本院在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1×××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3923.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