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财保269号
申请人: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08880331P
法定代表人:梁玉泉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磊,男,系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CWC1K
法定代表人:王才宁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人民币104,346.00元。
申请人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0661000000013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104,34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045.00元,由申请人贵州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朝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