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7002号
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娜,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姜德臣,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静,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姜德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学芹
人 民 陪 审 员 祖淑芹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宏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