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7002

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娜,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7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姜德臣,男,19554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静,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姜德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123日立案。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于201912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学芹
人 民 陪 审 员   祖淑芹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宏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