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

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7002号 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浩鸿达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