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875号
原告:衢州市绿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U0R39Y,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866号2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P1E9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江东大道38幢11、12号。
法定代表人:余伟琴。
原告衢州市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绿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章 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玉碟
书 记 员 杨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