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300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合作市绿丰源草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谷***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合作市绿丰源草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作市绿丰源草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22)甘3001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才让当智
审判员 赵 星
审判员 杨 娟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才让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