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279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浙江省杭州市。
第三人:上海清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XXX号XXX-XXX室J149。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梦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