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777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29517682,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17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焦淑艳,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52477215,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解放路与**路交汇东50米路南新城花园沿街新生乐孕婴超市。
法定代表人:焦淑艳,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淑艳、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的(2021)鲁1302民初26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执行,但保留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查封、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22)鲁1302执7772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