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6546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商厦2号楼1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29517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解放路与**路交汇东50米路南新城花园沿街新生乐孕婴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652477215。 法定代表人:焦淑艳,经理。 被申请人:焦淑艳,女,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焦淑芹,女,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焦淑艳、**、焦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焦淑艳、**、焦淑芹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新生乐商贸有限公司、焦淑艳、**、焦淑芹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民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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