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5803号
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16号双创大厦0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兰惠宾。
第三人:江苏涌泉蓝地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科技街A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涌泉蓝地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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