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4368号
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双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文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恒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街道容城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艾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恒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52元,减半收取23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师柯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巫新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蒙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