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云南商合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7037号
原告:昆明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社区海康温泉花园3幢2单元1302室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U3W98U。
法定代表人:郭义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雄、刘彬,海南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商合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恒大名都小区1号A3地块S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2QT754。
法定代表人:陶刚。
被告: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鱼翅路沐馨苑3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2028903G。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
原告昆明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商合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鑫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明鑫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鑫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符雅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冰瑶
书 记 员 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