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8623号
原告:***,男,彝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孔娟,女,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2028903G。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昆、张颖,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孔娟诉被告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娟撤回对被告昆明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本院予以准予;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760元(原告***已预交),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款项273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周亚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普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