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04执保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3日生,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坊子区凤山路6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以职权提起财产保全,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4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