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3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11号楼(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上诉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4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其公司已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