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财保620号
申请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C2C69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沃云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飞社区北宫东街以北蓉花路以东919号-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C9WMG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沃云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560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沃云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560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