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财保459号

申请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C2C69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东街4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7286929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2号2号楼4单元4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410013373。

申请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名下的存款2092718.3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潍坊高新区科技街4号4幢的房产(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号)为申请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潍坊高新区科技街4号4幢房产(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92718.3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