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1199号
原告: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杨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丘市。
原告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齐国强
书 记 员 董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