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79659Y。
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石关村大方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94191915U。
关于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与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273.7万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黔052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248.67元可供执行,本院已扣划至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大方县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恢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