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4087号
原告:成都世代制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178540645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7965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代制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八戒工程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代制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世代制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成都世代制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霜